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坚决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现就流动摊贩(无营业执照)在市场交易中规范使用电子计价秤和登记备案(纸质备案)、免费检定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范围和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免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不得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如:不得使用“市斤秤”)。
二、合格电子计价秤要求:电子计价秤的计量检定铅封或出厂铅封必须完好(铅封为一种直径至少为5mm的金属铅或铅合金的封印标记,粘贴纸质封印不符合规范要求),铅封完好时,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检定周期为一年,即每年一检)。
三、电子计价秤强制检定流程: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前1个月,携带电子计价秤和身份证到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由工作人员初步判定是否具有备案条件。经登记备案后到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免费检定。备案成功即代表电子计价秤拥有了“户口”,以后每年只需携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到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进行免费检定。
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温馨提示:各区联系电话
桃城区 | 桃城区分局 | 2231155 |
河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1905 | |
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5126 | |
中华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1960 | |
路北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1925 | |
何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1978 | |
邓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1963 | |
河沿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1959 | |
赵圈市场监督管理所 | 2237233 | |
高新区 | 高新区分局 | 2189257 |
麻森市场监督管理所 | 2196356 | |
永兴市场监督管理所 | 2189529 | |
滨湖新区 | 滨湖新区分局 | 2155776 |
魏屯市场监督管理所 | 8962255 | |
彭杜市场监督管理所 | 2185772 | |
衡水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 永兴西路2488号 | 2181240 |